答(dá):《财政部 税務(wù)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》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,區(qū)分(fēn)以下情形确定:
(一)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,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,存量留抵税额為(wèi)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;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(xiǎo)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,存量留抵税额為(wèi)当期期末留抵税额。
(二)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,存量留抵税额為(wèi)零。
举例说明: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為(wèi)100万元,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,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為(wèi)120万元,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為(wèi)100万元;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為(wèi)80万元,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為(wèi)80万元。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,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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